关于全区基金会开展自查业务活动
工作的通知
全区各基金会:
近期,民政部下发有关通知强调基金会不得假借公益慈善之名开展房产销售、购房补贴、房产宣传等商业活动,已开展上述情形活动的由基金会尽快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为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通知精神,督促我区基金会规范开展慈善活动,促进我区基金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基金会自查业务活动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查对象
2016年12月31日前在全区各级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基
金会。
二、自查范围和内容
(一)自查范围:
2016年度开展的业务活动,重点自查公益项目执行情况。
(二)自查内容
1.有无开展以帮助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产为目的的活动;
2.有无将捐赠人及其关联方开发销售房产的购房者作为补贴对象;
3.有无授权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基金会名义为其开发销售房产进行宣传;
4.有无类似借公益慈善之名进行商业宣传、商业促销、商业销售等其他活动。
三、工作要求
(一)要恪守公益慈善宗旨。 各基金会要按照《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恪守公益慈善根本总宗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不得资助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的活动;不得将本组织的名称、公益项目品牌等应当用于公益目的的无形资产用于非公益目的;不得直接宣传、促销、销售企业的产品和品牌;不得为企业及其产品提供信誉或者质量担保,并对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定的业务范围,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二)要切实开展自查工作。各基金会要高度重视此次自查工作,做到负责人牵头,专人具体实施,不得搞形式、走过场,既要全面查,也要重点查。要全面梳理2016年度开展的各类业务活动,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全面查摆,重点对公益项目的立项、收入、宣传、支出、实施等整个执行过程进行逐项检查。自查发现问题的,要及时向理事会、业务主管或行业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整改,杜绝类似情形再次发生,确保基金会依法依规运行;自查尚未发现问题的,要以此次自查为契机,认真检查基金会内部管理监督机制和公益项目执行管理制度是否存在漏洞,力争早发现早完善,做到防范于未然避免出现违法违规问题。
(三)要按时报送自查报告。各基金会应在完成自查自纠工作后,请于2017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自查报告。
联系人:卢曼妮 0771-2834597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间组织管理局
2017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