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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发改经体规〔2018〕785号)

发布时间:2018-07-09 10: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浏览:1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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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门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

收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精神,改善我区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629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精神,改善我区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发展,结合广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深化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完善登记准入管理,加强综合监管服务,治理违规收费,建立行业协会商会诚信承诺和自律公约制度、信息集中公示制度、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持续发挥第三方评估的引导监督作用,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向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强化行业协会商会的自律意识,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使企业负担进一步减轻,我区营商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

二、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加强收费管理,治理违规收费

1.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会费管理。行业协会商会收取的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及开展业务活动等支出。行业协会商会收取会费应同时明确并公开所提供的基本务项目,严禁只收费不服务。会费应设立专账管理,向会员公布年度收支情况并自觉接受监督。行业协会商会应当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会费标准、缴纳办法及未及时足额缴纳会费的处理办法。行业协会商会收取会费,应按照规定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印制的会费统一票据。制定、修改会费标准,应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者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不得擅自制定或调整会费收取标准。要综合考虑经济形势、市场环境、企业经营状况和承受能力等因素,调整规范以产销量、企业规模等为基数收取会费的方式,合理设置会费上限。会费不得重复收取,行业协会商会总部及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向同一家会员企业分别收取会费。行业协会商会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已单独制定会费标准的,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抓紧整改。(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

2.严格行业协会商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严格审批行业协会商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代行政府职能并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统一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管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收费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民政厅)

3.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应按照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者义务的相关规定和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在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规范相关收费行为。对政府定价管理的,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并明确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允确定并公开收费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行业协会商会发布价格信息,不得违反《价格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的有关规定。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社会组织服务性收费应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收费所得除了用于组织管理、开展业务活动的必要成本及与组织有关的其他合理支出外,必须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事业,盈余不得在社会团体成员间分配。(责任单位:自治区物价局、民政厅、地税局、国税局)

4.规范行业协会商会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必须严格依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和《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民发〔2017〕86号)有关规定,履行申请报批手续。经批准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严格落实批准的奖项、条件等要求。应在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范围内进行活动,不得新增表彰项目或扩大表彰范围,不得擅自开展未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向参与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对象收取费用或变相收取各种相关费用。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切实提高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透明度和公信度。[责任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自治区民政厅、物价局]

5.降低行业协会商会偏高收费。行业协会商会要适当降低偏高会费和其他收费标准,减轻企业负担。要合理设置会费档次,一般不超过4级,对同一会费档次不得再细分不同收费标准。行业协会商会要全面梳理服务项目收费情况并向社会公开,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盈余较多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列入行业协会商会基本服务项目的,不得再另行向会员收取费用。不得以强制捐赠、强制赞助等方式变相收费;不得利用政府名义或政府委托事项为由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物价局、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

(二)强化自律意识,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6.建立行业协会商会诚信承诺和自律公约制度。行业协会商会要向社会公开诚信承诺书,重点就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作出承诺。行业协会商会要适应行业发展趋势和要求,按照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按照《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自觉规范收费行为,制定自律公约,广泛征求会员企业、行业管理部门等多方意见,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建立行业性诚信激励机制。行业协会商会要积极参与社会组织评估。对于诚信社会组织,在等级评估、税收优惠、职能转移、购买服务等事项中,在符合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实行优先办理、“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措施,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营造守信光荣的舆论氛围。(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物价局、地税局、国税局)

7.建立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信息集中公示制度。自治区各级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开展收费信息集中公示的要求,依托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指导,国家信息中心主办的“信用中国”网站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信息公示系统”,集中公示并定期更新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信息,建立收费信息主动公开长效机制。已脱钩的全区性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要求登录系统填报、更新信息,行业协会商会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自治区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未脱钩的全区性行业协会商会开展填报工作。各市人民政府组织地市级、县级行业协会商会信息归集填报,并督促及时更新数据。公示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开展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检查的重要参考依据。(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物价局、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8.建立行业协会商会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将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行为记入其诚信档案,并记入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个人信用记录,强化社会组织负责人过错责任追究。建立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行为黑名单,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行政执法处理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将违规收费的行业协会商会名单向自治区信用信息平台报送,同时由“信用中国(广西)”网站进行公示。推动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协同监管,开展失信联合惩戒,按照法规规定,对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行为黑名单中的行业协会商会在政府购买服务、年检、评先评优等方面进行限制,进一步提高行业协会商会守信收益,增加失信成本,形成不愿失信、不能失信、不敢失信、自觉守信的正确导向。(责任单位: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民政厅、发展改革委、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

9.发挥第三方评估的引导监督作用。修订行业协会商会评估标准,将收费标准制定程序、会费层级设定、分支机构收费、收费信息公示等情况纳入评估指标体系,发挥好第三方评估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发布行业协会商会评估等级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民政部门要及时将评估结果,特别是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及时反馈到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商会,充分发挥评估的引导监督作用,促进行业协会商会自我管理和自我完善。(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

10.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发展会员行为。行业协会商会要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不得依托政府部门、利用垄断优势和行业影响力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阻碍退会。对行业协会商会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阻碍退会等行为,企业和个人均可向同级民政部门和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举报,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查处。会员名单、发展会员的条件可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行业协会商会要加强对会员构成的分类统计和动态管理,优化会员结构,进一步提高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全区性行业协会商会一般吸收在自治区有代表性的企业会员。(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

(三)深化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加强综合监管服务

11.着力消除行业协会商会利用行政影响力收费现象。深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业务主管单位在机构、职能、资产财务、人员管理、党建外事等方面脱钩,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切断利益链条,深入推动建立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体制,建立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解决行业协会商会依附政府部门或利用行政影响力收费等问题,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工委、编办、财政厅、外侨办、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

12.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行为查处力度。健全对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收费行为的综合监管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作用,鼓励公众通过12358价格举报电话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行为。民政部门要依照相关登记管理法规严格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审计机关依法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审计监督。价格、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及价格行为加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职业资格资质许可和认定行为强化监管。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能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服务行为进行必要的政策指导,履行相关监管责任。从严从实查处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并由业务主管单位或有关部门依纪依规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责令撤换。(责任单位:自治区物价局、民政厅、审计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

13.完善行业协会商会登记准入管理。批准设立行业协会商会,要加强对成立必要性、发起人代表性、会员广泛性、运作可行性等方面审核,严把登记入口关。对业务范围相似的,要充分论证,多方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管理部门意见。从会员区分、行业布局、登记层级等方面加强引导,从严审批,防止相似行业协会商会数量过多。对跨领域、跨行业以及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明确、清晰、聚焦主业的原则,加强名称审核、业务范围审定。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在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把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写入行业协会商会章程。进一步完善行业协会商会准入制度,加强源头规范管理。(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工委、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

14.倡导企业务实理性入会和参加活动。教育引导企业加强入会自我约束,按照自身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控制加入各级行业协会商会数量,做到务实、理性入会。引导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对各级法人单位加入行业协会商会情况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各级法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参加行业协会商会活动。国有企业要结合落实突出主业、瘦身健体、提质增效等改革要求,进一步梳理加入各类行业协会商会情况,规范管理。(责任单位:自治区工商联自治区国资委)

15.完善向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应按市场机制成本合理核算对价,确保承接主体收支平衡且有适当盈余;应及时按合同约定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支付费用,不得拖欠服务费或以其他非货币方式支付。鼓励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中的行业性、专业性、技术性和辅助性职能,充分发挥行业代表、行业自律、行业服务、行业协调等方面的优势,切实提高服务能力、质量和水平。(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编办、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