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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民政厅印发《关于规范学会协会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18 00: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浏览:3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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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民发〔2015〕2号

 自治区民政厅印发《关于规范学会协会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各市民政局,各全区性学会、协会: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常委会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方案〉的通知》(厅发〔2013〕28号)精神,自治区民政厅制定了《关于规范学会协会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2015年1月17日
 
关于规范学会协会管理的规定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常委会党的群众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方案〉的通知》(厅发〔2013〕28号)及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会协会管理,制定以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学会是指学术类社会团体;协会是指行业类和专业类社会团体。
二、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各级各类学会、协会必须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规和本会章程开展活动,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实行政社分开。为了贯彻政社分开的原则,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更好地发挥社会团体的积极作用,行业协会与其业务主管单位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要坚决做到机构、职能、资产、财务、人员和行政机关脱钩;现职国家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职;党政领导干部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学会等社团领导职务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并按照所在社团的章程履行规定程序后,再到相应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手续。兼任学会、协会领导职务的现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领取学会、协会的任何报酬。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按《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办理。
四、严格按照规定收取费用。按法定程序收取会费,会费收取标准和办法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严禁向各类市场经济主体变相收费等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章程行为。党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不得与协会、学会联合行文或者签订协议强制企事业单位接受指定服务,不得与行政事业性收费捆绑或者搭车收取中介服务费。
五、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学会、协会必须单独设立账户,实行财务独立;严禁党政部门、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任何名目、任何方式从学会、协会违规提取资金、报销费用和获取经济利益;严禁利用学会、协会的账号转移政府部门资金。
六、严格执行会员制度。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严禁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把加入学会、协会和缴纳会费作为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或附加条件。
七、严格规范换届选举工作。学会、协会应依章程规定按期换届。换届时,应进行财务审计;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八、严格规范行为。学会、协会不得利用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它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利益;不得将依法所得分配给会员或者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
九、严格行业自律。学会、协会要建立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完善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加强自律诚信建设。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