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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成立登记须知

发布时间:2014-12-19 15:46 来源:平台管理 浏览:2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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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会定义

  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一)成立基金会应当具备的条件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基金会成立登记

  1.咨询:申请人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有关登记事项咨询,咨询事项主要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拟用名称、业务主管单位归口、申报材料准备等内容。拟用名称符合《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的,登记管理机关出具《基金会名称核准通知书》。

  2.申请成立: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纸质材料一式二份,电子文档一份):

  ①《基金会成立登记表》申请书(应载明:拟成立基金会的名称、类型和申请成立基金会的具体理由、可行性论证、原始资金和经费来源渠道、筹备情况、业务主管单位归口等,并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申请书中“签名”处必须由本人签字。

  ②章程草案(参照民政部章程示范文本。应载明:名称及住所;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法定代表人的职责;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③验资报告证明和住所证明(原始基金验资报告由验资机构出具,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住所证明(归基金会自有的出具房产证书原件;租赁的出具租赁合同;借用或由其他个人、组织免费提供的,由房产所有者提供书面证明)。

  ④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中国公民担任上述职务的,其简历经所在人事部门确认。非内地居民担任上述职务的,其简历由其所在国(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有关机构)认证。

  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文件(载明:认为申请人(单位)具备成立基金会的资格;同意该基金会申请;本机关愿意作为该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按《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上述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在这期间,登记管理机关到实地进行检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召开发起人员座谈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不予登记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3.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

  4.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5.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的,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6.境外基金会成立登记,在国家民政部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