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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须知

发布时间:2014-12-19 15:46 来源:平台管理 浏览:19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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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基金会在办理注销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注销登记须提交的材料:1、《民间组织注销登记表》;2、加盖基金会印章的理事会审议通过注销登记的会议纪要;3、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4、《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登记管理机关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注销登记的批复,向社会公告,并收回基金会的公章和财务印章销毁。

  基金会本身注销的,其所有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自然同时注销,不需要再单独办理注销登记。其印章、证书一并交回。

  基金会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由清算组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章程载明的原则,提出处理意见,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