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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执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02-10 16:42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浏览: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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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执行单位要遵守相关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按期完成项目。项目一经立项,不得分包、转包,无特殊情况不得调整。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撤销、变更的,须经相应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实施地省级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并规划财务司批准。

    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所有项目均应当于2017年内完成。

    三、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于2017730日前完成项目资金和社会服务活动执行的50%,并于85日前向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报送中期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管理情况、执行情况、宣传情况等。项目中期报告获得通过的,拨付剩余30%项目资金。

    四、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于20171130日前,完成项目全部资金和社会服务活动的执行,并于125日前向项目办公室报送末期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执行情况、实施效果、自我评估报告、宣传情况等。

    五、各省级民政部门于20171231日前报送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管理和执行总结报告。

    六、项目执行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建立健全项目资金专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便于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七、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不得用于购买或修建楼堂馆所、缴纳罚款罚金、偿还债务、对外投资、购买汽车等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从项目资金中提取管理费。

    八、项目资金应当用于受益对象和社会服务活动,以服务受益对象和社会服务活动为基础编列预算。预算的金额和标准应当符合实际,并接受社会监督。

    九、A类项目可以列支5万元以内的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等必要的办公设备、服务设施和执行项目需要的交通、会议、印刷、宣传等服务成本。

    十、项目活动确需召开会议的,应当列出会议天数、人数,会议经费标准不超过《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应保留会议通知、议程、签到表、发票和消费明细等备查。项目活动确需培训的,应当列出培训天数、人数,培训所有经费标准不超过《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应保留培训通知、课程设置、教材讲义、会场照片、签到表、发票、消费明细等备查。项目活动确需专家费用的,专家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天、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300/·天的标准执行。超过2天的,第3天及以后的费用标准按200/·天执行。

    十一、民政部、各省级民政部门和项目执行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项目的意义、资助内容和申请办法,及时宣传报道项目开展情况和社会效益,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履行社会责任,发挥积极作用,让全社会更多关注、了解和支持社会组织。各省级民政部门要树立项目典型,制定宣传总结方案,向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报送、转送项目执行情况。

    十二、项目执行单位要及时收集视频、音频素材,整理典型事例,建立专门项目宣传档案,定期向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报送项目简报,在开展项目宣传活动、下发资料及配发物品上要注明“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示范项目(2017)”标识。

    十三、项目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单位如有名称、银行账号、开户行等重要信息变更,须尽快向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报备。

    十四、项目执行单位应当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配合社会审计、社会评估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