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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异地公开募捐方案备案操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7-11-29 17:2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浏览:7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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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慈善组织异地公开募捐方案备案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三条 慈善组织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以《慈善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方式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除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向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提交募捐方案、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情况说明。

三、具体承办处室局
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四、共同审批部门

五、审批条件
慈善组织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以《慈善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方式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即: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六、审批对象
根据《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广西区域内慈善组织异地公开募捐备案实施对象为经自治区民政厅、各设区的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批准设立、认定的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

七、 申请材料
(一)慈善组织异地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表原件(1份);
(二)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三)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

 

附件:1.慈善组织异地公开募捐方案备案流程图 .doc

2.慈善组织异地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表 .doc
3.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情况说明(示例).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