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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慈善组织加强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29 11:46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浏览:1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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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全区性慈善组织: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民政部令第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92号)有关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督促全区性慈善组织加强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提升慈善组织社会公信力,促进慈善公益事业健康发展,现就全区性慈善组织加强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慈善组织范围

经自治区民政厅依法登记或认定的慈善组织(含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下同)。

二、信息公开内容

各慈善组织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慈善组织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情况;

(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六)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七)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以上依法应当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标准、合法性要求、禁止公开内容、依法公开时限等须严格按照《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三、信息公开平台

各慈善组织应统一在“慈善中国”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http://cishan.chinanpo.gov.cn/)向社会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有条件的慈善组织可在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同步公开。

四、信息公开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信息公开工作。依法公开有关信息是慈善组织的法定义务,也是慈善组织提升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能力,提升社会公信力和激发慈善组织活力的重要抓手。各慈善组织要高度重视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全面掌握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切实将信息公开纳入日常工作范畴,建立有关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并以加强信息公开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升依法自治能力。

(二)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各慈善组织要按照《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组织的实际,编制本组织信息公开目录,明确信息公开方式和平台,梳理信息公开工作流程,建立信息公开工作跟踪、检查和问责机制等,将慈善信息公开工作常态化、有序化和制度化。

(三)确保信息公开符合规定。各慈善组织依法公开有关信息时,要对公开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确保所公开的信息完整、准确和一致;要做到及时公开,对有法定时限要求公开的信息,应当按要求在时限内依法公开;要做到有效公开,对有法定内容标准、合法性要求、禁止公开等要求的,要做好信息公布前的审核和研判,切实做到应当公开的依法全面公开,不得公开的绝不违法公开。

五、其他事项

自治区民政厅将进一步加强对慈善组织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对各慈善组织在“慈善中国”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发布的信息进行随机抽查和定期检查,并结合年检、年报等监管方式,切实检查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对慈善组织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在信息公开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将视情况要求慈善组织就信息公开的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必要时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改正或依法进行处罚,并根据处理情况依法纳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2018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