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民办函〔2020〕27号
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关于转发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心理援助热线工作指南的通知
各市民政局,有关全区性社会组织:
近日,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转发了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心理援助热线工作指南的通知》(国卫明电〔2020〕87号),要求各地各部门参照执行。现将通知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各市民政局要参照工作指南要求,履行民政部门职责,加强社会心理服务,维护服务对象心理健康,防范心理压力引发的极端事件。加强对所登记的有条件设立心理援助热线的社会组织的引导,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按民政领域服务对象的心理需求,按通知要求设立心理援助热线,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并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各有关从事心理健康咨询业务的全区性社会组织(见附件名单),要加强与业务主管单位的联系,在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充分发挥专业优势,资源优势,牢固树立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意识,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力,没钱出技术,按照工作指南要求设立心理援助热线,为疫情防控期间不同人群提供心理支持、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等服务,以实际行动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为打赢疫情防控总体战、阻击战作出积极贡献。
附件:1.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心理援助热线工作指南的通知(国卫明电〔2020〕87号)
2.有关涉心理健康的全区性社会组织名单
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
2020年2月14日
附件1:.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心理援助热线工作指南的通知(国卫明电〔2020〕87号).pdf
附件2:有关涉心理健康的全区性社会组织名单.doc